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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
2013
01/22
14:09

[ 2007-7-26 ]

一、财政税收方面

(一)市政府连续5年每年给予园区一定数量的财政投入,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及项目发展。

(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等部门,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我区1至2个高新技术项目。园区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享受市里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等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三)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第三年减半片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近15%的税率征收。

(四)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科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科税。

(五)区园的建设业主在园区建设中需进口自用器材、设备以及园区内企业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到海关办理。

(六)对园区内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总是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园区内的研究服务中心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投融资方面

(八)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优先安排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优惠贷款;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一切方便。

(九)鼓励园区内高等党校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取风险资金。

三、基本建设方面

(十一)对园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园区内高级人才住宅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十三)免收园区内的路、桥公益广告设施占用费和管理费等。

四、工商管理方面

(十四)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中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出外。

(十五)科研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从事相关研究开发外,工8商部门应支持其开发跨行业、跨领域的生产经营业务。

(十六)在园式兴办科技咨询公司,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兴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不足3万元的,允许有担保资格的企业进行担保;兴办合伙或独资科技企业,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十七)减免园区企业与注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园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减收登记费20%,免登公告,免交房屋鉴证费。其中,归国留学生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收登记费。

五、优化人才环境方面

(十八)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进入园区创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公安部门应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随迁子女可就读园区内党校或附近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受,不得收到教育行玫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九)对在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效益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市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奖励经费可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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